加班手术猝死手术台,加班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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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8 18: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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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6岁女子割双眼皮,不幸丧命手术台,医院说是麻醉过量,需负什么样责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在整容过程中上丧命于手术台,实在是令人痛心。
双眼皮手术是小得不能再小的手术了,这都能出人命了可想而知,这家整容医院医生的从医资格证是不是有问题。
如此麻痹大意的医院,为何没有被查封?非常多的疑问有待解答!
但是在医院出事,确很难维权,可能是店大欺客!赔钱可能就是最好的结果,想要让医生受到法律制裁,有点难。因为现在动手术都有签协议的,这个协议是为医院自己规避责任而真准备的!
医院赔钱,那是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不赔钱也不能拿他们怎么样,顶多就把医生开除了,消消舆论的压力。
很多人都是死于手术台上,但是又有几个医生受到惩罚了呢?想想就知道了,所以劝告那些想要整容的人,脸蛋是父母给的,自己整容,对得起自己的父母吗?你现在因为整容,把命搭上了,更加对得起自己的父母吗?
整容失败的事故很多,整容死亡的概率很小,发生这样的事,医院应该承担责任,而且看医院的态度也是同意承担责任的。
这应该是几年前的事吧!死者去深圳天美整形美容医院做割双眼皮和隆胸手术。上午11点,开始手术,死者丈夫在外等候,下午3点,有120急救医生进入手术室,下午5点,整形医院的护士通知死者丈夫,他妻子不行了,正在抢救。后来他才知道,下午两点多妻子就死了,当时双眼皮手术还没做完。
此次医疗事故,医院院长表示是一个麻醉意外,是概率性事件,医院同意承担事件的相关责任。
那么,医生说的麻醉过量,麻醉意外是什么意思?麻醉可以死人么?答案是肯定的!
麻醉过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中枢神经麻痹,丧失自主呼吸,进而心脏骤停,甚至窒息而死。不过这也会根据个人身体耐受程度有不同的区别:有的人可能没什么反应,有的人可以严重到白痴甚至死亡。
麻醉药只要不入血,就不会对人体造成多大影响。但注射入血,或者用药部位血管比较丰富,血液循环快,造成麻药入血,则会产生耳鸣、眼花、头晕等或轻或重的反应,严重的可危及生命!
爱美情可原,整形需谨慎!
随语: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盲目整容有风险,选择一定要谨慎!
事件始末
3月17日,25岁的东莞人婷婷(化名)来到“深圳天美医疗美容医院”做隆胸及开眼角手术,不料在隆胸手术过程中出现呼吸心跳异常,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涉事医疗机构表示会承担全部责任。南山区卫生监督所表示,已经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取证,但明确死因须由司法鉴定做出。
首先听到这个消息我非常难过,就这样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但是首先我想对这位女孩说的是,整容手术和其他外科手术一样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差错。医学上,整容次数是不能太多次太频繁的,否则会损坏脸部神经,留下不可逆的创伤。大部分手术失败的案例都是很难再次补救的,所以在手术之前,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正常情况下,整容手术对于面部的改变都是有一个保质期的,过了这个保质期,脸部就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假体移位,面部僵硬,神经坏死等。很多人为了贪图小便宜,选择了一些没有医疗执照的美容院或小诊所接受手术,殊不知它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整容行业的管理
这则新闻让我想起了无数有关整容行业的负面报导,像什么《“整容师”用鸡腿练手,3天速成割双眼皮!《这女子学整容,培训两天就上岗。给朋友打破尿酸致眼瞎!》等等,确实我国缺少较为专业的整形领域的法律法规,市场上缺少统一的规范,极易让非法整形培训班、非法行医钻空子,个人认为,美容整形行业乱象,不仅阻碍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这次为女孩整容的整容师,十有八九就是培训了几天就上岗的“冒牌货”,才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希望有关部门能把他绳之以法,也算为民除害了。
求美者应具有辨别虚假宣传的基本能力,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一定要找正规的具有行医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者是医疗美容门诊、诊所;医疗美容微整形的操作者,一定要具有行医资格;注射的医疗美容产品,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获得。
不知道各位看官们是怎么看待这些“冒牌货”整容师的呢?欢迎在下方评论留言,让更多人看到您的观点,谢谢!
人体本身是一部比较精密的机器,不适合做任何手术,比如整形整容,抽脂,近视切割,割双眼皮,器官移植,脸部打玻尿酸等这些都会造成后遗症,一旦出意外后悔都没有机会都是致命的,所以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改变思维就能避免灾难的发生。曾经有一个女孩化了一千六百万前后整容上百次,最后把自己整得无脸见人无脸出门,天天呆在家里;还有些女孩化高价到韩国去整容,越整越难看,并且维权无门,人家根本不理你,然后到电视台去维权讨说法,没用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整容有风险请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通过整容得到的美是临时的,不是长久的,相由心生,心灵美人才会变得漂亮,这种美是由内而外的是长久的,所以我们只要改变思维做个受人尊敬的人你一定很美,根本用不着冒着风险到医院去做整容手术并且化费大量的财物,做女儿的要孝敬自己的父母,整容就是对自己的长相不满意不尊敬父母的表现,实际上不是你长的难看是你心不善。
象这种割双眼皮导致死亡的事医院负责的,人都死了赔你钱有什么用,这个事是不是自己造成的,好好的可以做人何必自己为难自己。由于整容出事太多了,爱美的女性请你提高认知不要人云亦云没有主见,自己的生命不要掌握在别人手里。
另外作为父母也不要溺爱自己的女儿,不要女儿想干什么就依她干什么,是非对错要分清不然的结果是不但丢了钱而且丢了女儿,关爱生命从自己做起 ,教育好子女从你我做起,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既然调不出监控视频,还是分情况来看,刑事和民事责任。
一、关于刑事责任
二、关于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证件调查
首先要求该医院属于正规医院,有国家机关颁发的相关执业许可证,并且还要求该麻醉医师具有国家执业证书。
如果以上两点不具备,肯定入刑。因为医生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明知预见到水平不足却还是治疗,则对病人的生死持放任态度,属于故意,因此可能承担故意杀人罪罪名。
二、关系调查
案件中我们可以搜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并无直接关系或者麻醉师具有作案动机,比如调查双方最近的见面情况,家庭背景的关系之类。证明双方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是否医师属于故意行为。
如果证明双方又关系切有矛盾,而又有作案动机,可能属于故意行为,但也不完全,必须结合其他证据。
三、药品过量过失还是意外
药品过量可以是过失,即是说该麻醉医师在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的情况下,导致了该药品的过量。可能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
药品过量也可以是意外事件,即是说麻醉医师的用药过量与本人的意志无关却也无法改变,比如有一个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小孩通过某些手段让医师误以为这个计量才是正常的,或者是误以为浓度低,而实际高。这种情况下,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是行为人不能预见到的,只能由医院监管不严,监护人监管不严担责,与医师无关,医师不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来看,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院
我国对于医疗事故采取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证明不了患者有过错,则医院承担责任。目前又无监控,想要证明患者有过错,难上加难。
二、患者
对于患者来说,请求侵权赔偿向医院进行请求,医生属于医院的雇佣人员,其赔偿为内部追责行为,无需向医生要求赔偿。
民事诉讼提起
值得注意的是,该患者不幸丧命,已经无法再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如果上述医师不幸入刑,那么只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关于提起人却有不同的主体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近亲属的界定范围也有区别,《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以上人员可以进行提起诉讼。
侵权赔偿计算
由于受害人死亡,因此根据规定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般来讲是这两样赔偿,但是学术上还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学术上已经承认这两项费用已经加入死亡赔偿金中,且以立法,读者感兴趣可以自行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由于赔偿金额的个体存在差异,因此赔偿也存在差异,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但全国仍然有一个统一标准以作参考。
丧葬费的计算方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一个月
死亡赔偿金计算需要区别三个阶层年龄,60周岁以下,60-75周岁和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是农民则按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乘以
60周岁以下:乘以20年
69-75周岁:乘以[20-(实际年龄-60)]举个例子比如74周岁,则乘以[20-(74-60)],则是乘以6年
75周岁以上:乘以5年
当然法律还有其他特殊事故规定,比如工伤事故中,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最后,谢谢读者的耐心阅读!